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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消防代理申报,快速便捷,诚信可靠

    2024-12-12 07:48:02 9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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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设置两个消防立管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立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采用18层及以下单元式住宅;。218层及以下塔式房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困难时,应与自动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消防泵可以一起使用,但必须在自动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单独设置。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为若干段。

    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试验,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置、占用、堵塞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距离。不得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紧急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规范的要求,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3.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4.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消防控制室消防设计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一、五类典型住宅户型消防设计

    户型一:

    要求:1.前室(含合用前室)内禁止设置裸露电表间2.D1为住宅外墙到连廊的距离,D2为设备平台到连廊的距离,D1、D2取不利,且不应不于2.2m。3.A1、A2为敞开区域的长度,B2取内天井尺寸长度A1=A2且不应少于B2长度的50%

    搜建筑解读:

    1、没有疑义,禁止裸露电表间没有问题。并没有说不允许设电表井。很多地方,前室与合用前室不允许设电表井,从规范表述上并没有道理。

    2、2、3条没有找到规范依据。

    户型二:(不符合规范要求)

    原因:A、B、C、D四户均开向同一前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7条3款规定。A户型前面增加一个门,不能作为解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确有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的要求。搜建筑解读:1、从规范上看,条文更关注的是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超过3樘,并没有限定每层的户数。所以这条规定严格上来说依据性不是很足!2、A前方加一个门相对来说更,其存在的问题是疏散方向只有一个出口。而不是前室开3樘户门的问题。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7 -3 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条文说明:楼梯间是火灾时人员在建筑内竖向疏散的通道,不具备防火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特别是**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的前室。

    户型三:(不符合规范要求)

    原因:图中标注的门,同时为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条“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出口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要求。

    搜建筑解读:毫无疑义是正确的。

    消防法规定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复施工。

      (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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