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安装技术负责人和安装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安装的压力管道质量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压力管道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到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制造车间搬迁的;
2.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
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设计文件应符合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对于有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设计变更审批表等)应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工艺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完整齐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对于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或分项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