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审批制度:
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各单位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施行;档案馆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鉴定委员会审核,报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后施行;销毁1949年以前形成的档案,须经单位领导人或鉴定委员会审核,并同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经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准确无误方可实施。
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物理销毁则是指通过物理手段对文件进行处理,如采用高温熔化、粉碎和激光切割等。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文件彻底不可恢复,适用于处理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的敏感文件。熔化销毁适用于处理录音带、录像带等磁性媒介,而激光切割则适用于处理硬盘、芯片等电子存储设备。但物理销毁需要高度专业的设备和技能,且处理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振动和电磁污染等环境问题。
公司档案销毁流程:
1.准备销毁的文件,在批准前须单独系统保管,以便审批时可以进行备查。
2.批准之后须要将待销毁档案文件资料送到正规有资质的销毁公司粉碎处理。
3.销毁档案资料文件时须有两人以上进行监销, 直至档案资料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的字样和销毁的日期,并签字以示负责。
4.档案资料销毁后要在有关目录上注销,并在各种统计台账上注明。
5.文件销毁完毕后,开具销毁证明和销毁报告,并提供销毁全过程视频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