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权利人办理解除房屋他项权手续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2、他项权登记请求可能不会被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